《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录入员: 来源: 录入时间:2008/10/21
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2008年3月1日,由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开始生效,其中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5年延长至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4年。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细则还规定,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