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录入员: 来源: 录入时间:2008/10/21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从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将不需负担任何费用。劳动争议耗时长、申请仲裁时效短、举证困难等不利于劳动者的局面将终结。
新法对两大类案件实施“一裁终局”,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发生的争议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这两大类争议在劳动者于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新法还在举证方面作出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新法对申请仲裁时效也由现行规定的60日延长至一年。同时,仲裁审理时限也将由目前的不超过90日缩短到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