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建筑设计单位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录入员:   来源:   录入时间:2012/10/15

2002年开始,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施注册建造师制度。工程项目经理作为工作岗位而不再是执业资格,项目经理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从我国实行建造师制度以来,大量的实践表明,在建设工程领域中设立这道门槛,对建筑市场的人才规范、信息化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都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实行建造师制度也有利于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使我国的执业工程技术人员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但被调研企业普遍反映,建造师考核制度的严重缺失对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率跟不上建设规模的增长速度,也满足不了企业不断壮大的正常需求;另一方面,现在建筑市场的流行趋势是招标方不论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工程量的大小、工程造价的高低、工期的长短,基本都要求项目经理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现有的建造师队伍更显得人才紧缺。调研中,据某企业透露,有一次分公司极有希望中标一个500多万元的项目,但业主提出项目经理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的附加条件,而公司所有拥有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都在其他项目上,所以无奈只好放弃了该项目。

因为建造师队伍,特别是一级建造师的人才紧缺,同时由于建造师资格是通过考试途径通过的,所以在建造师队伍中逐渐滋生出了这样一批人:他们所学专业并不符合建造师的条件,也未从事过建筑工程方面的工作,但他们却因为考试合格而获得了执业证书,他们就有了将证书租借、挂靠到有需求的企业的条件。企业资质就位或资质保级升级的需求,以及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对一级建造师的盲目需求,也给这批人创造了极大的市场空间。他们将证书租借或挂靠在非供职服务的企业,收取租金,每证一年可收入近万元至几万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出借证书牟利有处罚规定,但执行力度不强。这种状况不论对建造师队伍的未来发展,还是对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甚至对建设项目的产品质量和公共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危害。

另外,在建筑企业中还有一种两极分化的怪异现象:有一批人,他们年纪轻、学历高、文化水平高,考取执业资格证书易如反掌,但他们缺少或完全没有任何的施工经验和工作能力,不能直接挂帅;另有一批人,他们执业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是公司的业务骨干,但因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低,很难考取资格证书,特别是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以很多建筑企业都遭受着有证的干不了事,干得了事的没有证的尴尬境遇。于是,一级的挂名执行经理挂名成为行业潜规则。这样的状况既不利于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人才队伍培养,也为企业管理埋下了隐患。

建造师队伍中,另有一批人更是有苦难言。他们就是那些只有临时执业证的建造师。在推进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时,通过考核获得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比例非常有限。经过业界人士的极力呼吁,原建设部对那些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项目经理,采取了办理临时执业证书的做法,让其可以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此举受到了广大建筑企业的欢迎。2007年,原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经建设部批准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于2013227日废止。眼下过渡期即将期满,这批人将何去何从?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不仅会影响到这批人的个人前途,更会对其所属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据调研组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这些拥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的相关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建筑企业的骨干力量,大多数人都担任着项目经理一职,承担着企业很大一部分的业务量,特别是一些争创国优、鲁班奖等重点工程。同时,他们还担负着企业传、帮、带的重要职责,在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平均年龄50多岁、从事建筑施工30余年、文化水平较低的这批敢啃硬骨头的企业领军人物来说,任何规模大、工期紧、难度大、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都难不倒他们,但让他们将平时干惯的活用准确的文字陈述出来则无异于让张飞绣花。如果因此而终止他们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将不可估量。

在调研中,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也从自身建造师队伍建设方面的缺失做了自我反省,他们认为影响建造师队伍建设的关键是企业对建造师资格取得者的态度和待遇有问题。受社会发展的影响,现今的企业员工对自己的薪酬待遇问题要求较高,特别是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员工,而在本企业内部这种诉求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将建造师执业证书外挂于其他单位,按年获取使用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入远比在本企业收入高,这就造成了本企业个别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将证书外挂,造成了所谓的人证分离现象的产生。同时,在员工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的过程中,企业也没有任何教育和培训措施。在部分企业内部,考取建造师是参评工程系列职称的硬性条件之一,但出于对考证的困难程度与获利之间的利益权衡,有些人干脆放弃了考证。某些企业在观念上的落后,对待建造师队伍建设的消极态度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议完善和调整考核制度

1.建议由一年一考改为一年两考,同时避开施工旺季。现在国家实行的是注册建造师资格考试制度,一年考一次,对此,企业意见较大。他们建议,为了使更多的人成为注册建造师,每年考试应由一次改为两次,并提出将考试时间安排在施工淡季的要求,这样有利于考生复习准备,参加考试。

2.建议采用考评结合的考核方式。现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下,会考不会做,会做不会考的现象十分突出。会考的人往往年纪轻、学历高,但缺少实际能力和经验;不会考的往往年龄大,学历低,但他们具有能力和经验的优势。用书面考试这一种方式去鉴别上述两种人的执业能力,有失公允。企业建议,在理论考试的同时,应该对参考人员的实践能力进行相应的评测:对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的考生,要对其工作年限、工作内容等做出具体的要求;对因年纪偏大难以通过考试的人员,则可通过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方式更好地鉴定他们的执业能力,提高建造师的产量

3.建议出台鼓励从业者参加执业资格考试的政策。针对部分企业提到的对建造师队伍建设的消极态度,有企业建议出台鼓励从业者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政策。如通过一些优惠政策或通报表扬、表彰的方式引导企业,加强企业对建造师队伍建设的重视程度和落实力度。另外,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多种方式推动建筑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和考试,不断扩大建筑业注册执业人员队伍。

建议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

建造师的执业行为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环境、施工安全与产品质量、建筑企业的发展与声誉。建议借鉴《北京市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制定出全国性的全面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文件。文件中需强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责任以及对施工劳务队伍的管理责任;需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过程监管、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条款进行详细规定。北京市的新规范中,提出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主要通过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以外,其不良信用记录还将被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建议在完善相关法规条例的同时,一定要保证监管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如对出租、出借证件牟取私利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持证人持证资格,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另外,有企业提出,要解决人证分离问题,从相关实践看,工程投标阶段提供真实的社保证明、在工程实施阶段各级政府的施工监管机构对建造师驻场作为一项常态性的工作进行检查并结合建筑企业和建造师年度评分制度执行,能够有效地减少人证分离现象以及签约建造师与工程实际管理者不符的问题。

建议尽快落实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从业问题

1.建议从我国国情和建筑业实际状况出发,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对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合格者转为注册建造师。

2.对于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不能转为注册建造师的,建议由政府出台新政,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如通过建造师临时执业继续教育让他们再延长临时执业时间,如再延长5~10年。一方面可让这些老同志继续发挥施工管理的骨干作用,缓解建造师总量不足的现状。另外,到期时绝大多数临时执业证书持证人员也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经过5~10年时间,那些年轻的建造师也会成长为既有文化知识、业务能力,又懂施工管理的骨干力量。

建议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诚信监管体系建设

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对注册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可经由行政监督渠道,对执业人员的绩优受奖、违规处罚等各种情况进行及时收集整理,按程序和权限记入信息系统,其目的是创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的人才市场秩序。不仅要对建造师在执业期间、在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中是否出现安全与质量事故进行有效监管,更要对那些违规单位与个人坚决予以信息公开披露,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坚决注销其注册资格,以净化建筑市场,切实维护好整个行业所信守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建议执业人员诚信监管体系的建设应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负责具体运作,相关信息由建设信息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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